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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鉴定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时间:2025.03.1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63人
律师解析:
1.等医疗结束后再鉴定:
通常是临床医学普遍认可的临床效果不再变化。
像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过段时间,或者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稳定下来等情况。
2.特殊状况要及时鉴定:
要是病情危急,必须马上确定损害程度来指导治疗,或者有明确的客观证据表明在某个特定时间点损害程度已差不多稳定了,那就可以不按一般医疗结束时间来,赶紧鉴定。
3.依据法律规定期限:
有些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人身损害鉴定时间有明确要求,得按照这些规定来哦。
总之,鉴定时间的确定得把医学、法律等好多方面都考虑进去,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既准确又公正。

案情回顾:

小胡因与小李发生冲突受伤,小李承担全部责任。小胡住院治疗,期间小李要求尽快进行伤情鉴定以便处理赔偿事宜,但小胡认为应等医疗结束、身体状况稳定后再鉴定,双方就鉴定时间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首先,按照通常医学标准,应在临床医学普遍认可的临床效果不再变化时鉴定,如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或功能障碍稳定,小胡的主张符合这一原则。
2.其次,本案不存在病情危急需马上确定损害程度指导治疗,也无特定时间点损害程度已稳定的客观证据,且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人身损害鉴定时间有明确要求,故应综合考虑医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公正的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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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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