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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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属于非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和权益由业主个人承担。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资产与业主个人财产之间常常难以明确划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非一般主体,而是特定人群,如公司、企业等机构的职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这些主体因职务而拥有特殊权力,能直接接触并可能侵占单位财物,构成此罪。

侵占罪适用于特定身份者,其主体需具备特殊资格。依据我国刑法,侵占罪主体主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者,以及发现或持有遗失、埋葬物者。这意味着,只有当公民因特定关系或处遇合法拥有或支配他人财物时,才可能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