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破产程序里呀,通常能把个别清偿行为给撤销掉呢。
《
企业破产法》有规定哦,要是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
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啦,还有资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清偿能力的情况呢,却还对个别
债权人进行清偿,那管理人就有权让人民法院给撤销咯。
2.不过呢,要是个别清偿能让债务人财产受益,那就除外啦。
就像为了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而支付的水电费这类情况。
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呢,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能公平受偿呀,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恶意偏袒个别债权人,这样就能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啦。
案情回顾:小胡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小胡公司在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小丽进行了清偿。公司
破产管理人发现后,对该个别清偿行为提出异议,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特定情形却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案件中小胡公司符合该情形,其对小丽的清偿行为有被撤销的可能。
2、若该个别清偿能让债务人财产受益则除外,本案未提及此情况,故若无法证明对债务人财产有益,该个别清偿行为将因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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