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以被盗财物在
盗窃时的市场价值当作实际占有数额,此为一般标准。
2.像
多次盗窃等特殊情形,不论财物数额大小,皆构成盗窃罪,实际占有数额按每次盗窃财物价值计算。
3.若有
价格鉴定等情况,就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实际占有数额。
4.在共同盗窃中,一般按各
犯罪嫌疑人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认定其实际占有数额,能区分个人与共同所得的按
个人所得认定。
总之,认定实际占有数额要综合各种因素,这样才能准确界定盗窃罪的
犯罪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实施盗窃。他们多次潜入店铺盗窃财物,包括现金、电子产品等。在其中一次盗窃后,警方介入调查。对于三人盗窃数额的认定产生争议,是按被盗财物在盗窃时的市场价值算,还是按每次盗窃财物价值累加,亦或是按各嫌疑人参与盗窃的财物来认定。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应以被盗财物在盗窃时的市场价值当作实际数额。本案中被盗的现金、电子产品等财物,可先按此标准确定其基础价值。
2、由于他们属于多次盗窃,不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实际数额应按每次盗窃财物价值计算。同时,在共同盗窃里,应按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盗窃的财物认定其实际数额,若能区分个人与共同所得则按个人认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