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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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他人版权事宜中,即使并无营利目的,仍需承担赔偿金之责;若侵权活动未给自身带来任何经济收益,但却对受害方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则应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相应赔付;倘若既无法证实遭受的损失又无任何获益,可由地方法院依据侵权益行的恶劣程度,裁定判处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著作权侵权获得收益需要将所获得的收益作为赔偿金赔偿给对方。因为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首先是需要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就是按照对方的获益程度确定。

侵犯他人著作权但没有获利的,当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以侵权人是否有获利确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为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