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二十年。
六十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七十五岁以上,计五年。
2.
丧葬费:
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算六个月总额。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限于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之人,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至十八周岁;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二十年。
六十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七十五岁以上,计五年。
此外,可能还有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项目,具体数额依案件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胡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其
家属与
肇事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家属要求肇事方按照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肇事方对各项
赔偿标准和数额存在异议,认为部分赔偿过高,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家属将肇事方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结合小胡年龄计算二十年或相应减少年份。
2、丧葬费需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算出六个月总额支付。
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对应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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