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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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指的是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敲诈勒索中,若行为人主动停止或阻止犯罪后果,属犯罪中止。此体现主观恶性降低,我国刑法规定,未造成损失可免刑,若造成损失则减刑。此举旨在公正评判行为人的责任与后果。

敲诈勒索中,若行为人主动停止或阻止犯罪后果,属犯罪中止。此体现主观恶性降低,我国刑法规定,未造成损失可免刑,若造成损失则减刑。此举旨在公正评判行为人的责任与后果。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若嫌疑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后果发生,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可免除或减轻处罚。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实质损害,以及嫌疑人的终止行为和效果。具体判决需结合案件细节和证据,由法院裁定。

敲诈勒索案中,犯罪者放弃犯罪却未告知受害者,导致受害者仍受威胁处置财产,不算中止行为。即使受害者未处置财物,也应判为犯罪未遂,非中止。强调犯罪者需明确表达终止意愿,保护受害者免受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