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开设赌场罪主要在于为他人赌博提供多种便利,如场所、方式、赌具等,并非仅靠
工资数额定责。
2.此罪重点在于开设赌场行为及社会危害等,而非具体工资数。
若400元是相关报酬且构成
犯罪,会作为犯罪部分考量,非单纯判断是否为“高额工资”。
3.不能仅从400元数额本身确定其在开设赌场罪中的性质与意义,必须结合整个
犯罪行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受小李邀请,到一处秘密场所帮忙。小李在此处开设赌场,小胡负责为赌客提供服务。事后,小胡获得400元报酬。后该赌场被警方查处,小胡因这400元报酬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产生争议。有人认为400元数额低,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觉得这是犯罪相关报酬,应作犯罪考量。
案情分析:1、开设赌场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像小胡为赌场提供服务,属于为赌博提供便利行为。
2、不能仅依据400元工资数额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而应结合整个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社会危害综合考量,即便数额不高,若构成犯罪,也会作为犯罪部分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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