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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会承担什么后果

时间:2025.03.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00人
律师解析:
1.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务人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此行为自始无效。
2.法律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无效合同行为,恶意串通双方需对债权人损失负责赔偿
像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让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且债务人不能对抗此请求。
3.总之,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严重违法,相关责任人会受法律制裁并被债权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胡因做生意向小丽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小胡却迟迟不还钱。小丽调查发现,小胡与小静恶意串通,将自己名下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小静,导致自己的债权难以实现,遂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小胡与小静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此行为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合同行为。小丽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小胡转让房产的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
2、小胡与小静需对小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丽有权要求小静返还房产或赔偿损失,小胡不能对抗这一请求,相关责任人将受法律制裁与债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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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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