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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中欠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11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20人
律师解析:
实践合同中欠条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方借助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时,欠条不具效力,像用欺骗办法让对方出具欠条这种情况。
若双方恶意串通,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所出具的欠条无效,即故意合谋损害他人利益而开的欠条。
以看似合法的欠条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样的欠条无效,表面合法实则为达非法目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欠条无效,例如法律禁止的某些交易行为产生的欠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出具的欠条也无效,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李做生意,小胡为获取利益,欺骗小李,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小胡拿着欠条向小李索要钱财,小李察觉被骗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小胡将小李告上法庭,坚称欠条有效,要求小李还钱,小李则主张欠条是在受欺诈情况下出具,应属无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借助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时,欠条不具效力。此案件中,小胡欺骗小李出具欠条,符合这一无效情形。
2、该欠条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小李是在被欺骗状态下出具,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以此欠条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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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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