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从犯的诈骗数额认定依据其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金额,整体
犯罪的诈骗数额是
共同犯罪人的总和,非仅从犯个人分得
赃款。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犯罪结果有推动,作用小于
主犯。
3.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从犯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因素来认定和
量刑,一般从犯诈骗数额比主犯低,但需依具体案件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小李、小丽三人合谋实施诈骗。小胡负责策划,小李负责寻找目标,小丽协助传递信息。他们成功骗得他人50万元,之后按约定
分赃,小丽分得10万元。小丽认为自己只拿了10万元,应按此数额
认定诈骗金额,与小胡、小李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犯的诈骗数额认定依据其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金额,本案中整体诈骗数额50万元是共同犯罪人的总和,并非仅小丽个人分得的10万元。
2.小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虽作用小于主犯小胡,但对犯罪结果有推动,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等因素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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