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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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网络聊天记录本文档是否能用作证据的讨论中,保全此类证据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具体而言,我们需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关键法律要点:首先,毋庸置疑,对于像QQ、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它们必须具备做为诉讼证据所必备的实际存在性、合法性以及与争议核心相关性的特征。在我国现代司法实践中,比照视听资料类别的证据,电脑系统记录和存储的各类数据也被视为具备同等资格。

聊天记录可作为诉讼追讨款项的证据,但其效力有限,需配合其他证据。孤立的聊天记录可能不足以确证欠款事实和原因,因此在诉讼中,应收集如还款契约、债权确认录音录像等多元证据,以构建坚实的证据链,确保权益保障。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