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至判决期间,原告是有权申请撤诉的。但法院是否批准撤诉,得依据其权威判定。一般而言,只要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基于其真实意愿表达,且不涉及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种种情况,那么法院通常会予以批准撤诉。

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自主撤诉并获批准后可再诉;无效撤诉或无故缺席视为自愿撤回,不接受重新仲裁。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应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提交仲裁申请。仲裁一般在申请后60天内作出,裁决无异议部分须履行。

有下列情形,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离婚、婚姻无效裁决或调解后仅就财产分割再申请的案件;撤销或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等事务。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撤回起诉申请后,当事人仍有权利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当事人主动撤诉往往表示他们之间的实体权益争议尚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正式审理。换言之,法院尚未对双方之间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因此,当事人有权再次提起诉讼,以寻求法院对相关实体争议的正式审理和裁决。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

经法院批准撤诉后,当事人仍有权重新起诉。若原告自行撤诉或被法院裁定撤诉,原告有权以相同诉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然而,对于已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在六个月内无新事由和原因再次提起相同诉求,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