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权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异议的人申请异议的条件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虚假申请仲裁损害合法的权益;再者就是案外人主张的权益所执行标的尚未执行,以及还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有异议的话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但是要有起诉书、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等相关的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之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下达裁决,决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决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执行期间,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下达之后,对于符合法律上规定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