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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否属于刑罚执行期间

时间:2025.02.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1.假释归属于刑罚执行的时段范畴。
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历经一定时长的刑罚后,若能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会将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这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期间,罪犯需遵守相关规定。
像要接受监督考察等。
它是刑罚执行中的特殊情形,一方面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罪犯改造效果的认可。

案情回顾:

小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六年后,因其在狱中表现良好,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司法机关决定对其假释。然而,假释期间,小李并未遵守相关规定,拒绝接受监督考察,引发争议。监管部门认为小李违反假释规定,可能影响刑罚执行及社会安全。

案情分析:

1、假释属于刑罚执行时段范畴,小李在符合条件下被假释,这是对其前期改造效果的一种认可,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2、但假释期间有相应规定,小李拒绝接受监督考察的行为违反规定,这破坏了假释制度的正常运行,监管部门对其行为的认定是基于相关法规,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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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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