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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刑期达到多久能办理假释

谢** 江苏-泰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1 08:44:33 307人阅读

执行刑期达到多久能办理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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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者,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实际执行13年以上,若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危险,可假释。
2.累犯和因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3.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4.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建议书,法院审理符合条件的裁定假释。

2025-12-21 12: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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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等符合条件可假释;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法院提建议书,法院裁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在满足一定执行刑期和表现条件下,是有假释机会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积极改造罪犯的鼓励。而对累犯和特定暴力性重刑犯不得假释,是考虑到其社会危险性较大。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突破执行刑期限制,保证了法律的灵活性。假释的程序规定,确保了假释的公正与严谨。如果大家在假释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1 11:1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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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一定执行刑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等条件下可假释。但累犯和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过存在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2.解决措施和建议:执行机关应严格考察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包括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要认真审理,确保假释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况要严格把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社会也应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监督和帮扶,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2025-12-21 11: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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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假释有一定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等条件。
(2)存在不得假释的情形,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3)有特殊情况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4)假释程序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提醒:
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不同犯罪情形对应不同规定,若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1 10:3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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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应积极表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达到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的标准。
(二)执行机关应做好相关工作,收集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及时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三)若存在特殊情况,执行机关应及时整理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按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程序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2025-12-21 10:23: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它们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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