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被执行人会有
转移财产的举动。
执行程序启动后,他们会有意把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或者赠与他人,还可能用其他法子处理财产,让需承担责任的财产变少。
2.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行为,是有
主观故意的。
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让执行财产减少,会损害
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却还是积极去做这事儿。
3.转移财产的行为会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产生损害。
要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后,还有足够财产可执行,或者这行为没对债权实现造成实际影响,通常就不算转移财产。
总之,必须得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行为,进而采取对应的
强制执行措施。
案情回顾:小李与小胡产生
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小胡需向小李支付款项。执行程序启动后,小李发现小胡将名下一辆汽车
过户给了朋友。小李认为小胡这是故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难以实现,遂向法院反映小胡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过户汽车,从行为时间上看,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2、小胡若明知过户汽车会减少可执行财产、损害小李利益,仍积极为之,符合主观故意条件。
3、若小胡过户汽车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判决款项,对小李债权实现造成损害,便满足认定转移财产行为的条件,可采取对应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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