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法典里的
撤销权期限有俩情况。
1.通常,
当事人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那天起,一年之内能行使撤销权;
要是因重大误解的,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天内可行使。
2.要是当事人受
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能行使撤销权。
而且,从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这撤销权就没,不能再主张撤销那民事法律行为,它可是法定的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那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
买卖合同,后来小朱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但小朱未在知道撤销事由的九十天内行使撤销权,而是在一百天后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小李则认为小朱已超法定撤销权期限,不应支持其诉求,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天内可行使撤销权。小朱知道合同重大误解后,未在九十天内行使权利,已超出该期限。
2、撤销权期限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因此,小朱超过期限主张撤销合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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