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民事诉讼范畴内,必要共同
诉讼被告人与案件紧密相关,属于必须一同参与诉讼的
当事人。
倘若原告将其遗漏,法庭会依职权告知其参加诉讼。
2.若该被告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那么就无需再追加其参与诉讼;
但要是未明确表示放弃,法庭仍需将其追加进来。
3.当追加完毕后,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对未参与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人是有效的。
未参与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另外提
起诉讼,然而已经作出的
判决和裁定对其有着约束作用。
4.总体而言,当原告遗漏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人时,法庭会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妥善处理,目的是保障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案情回顾:小丽起诉小朱偿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小静与该
借款纠纷存在紧密联系,属于必须一同参与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人。小丽起初遗漏了小静,法院依职权告知小静参加诉讼,小静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案情分析:1.由于小静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人,且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符合民事诉讼范畴内关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人的规定。
2.追加小静后,此前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对小静有效。若小静有不同意见,虽可另外提起诉讼,但已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其具有约束作用,以此保障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