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索赔的法定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得任意更改。此诉讼时效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的长期稳定。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遇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有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可能会暂停或中断诉讼时效。

中国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自诉状提交法庭次年算起,以受害人事后知悉侵权事实及责任方为准,通常时效为三年。如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能酌情受理。

中国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自诉状提交法庭次年算起,以受害人事后知悉侵权事实及责任方为准,通常时效为三年。如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能酌情受理。

侵权责任中,人身伤害案件诉讼时效三年,自受害方知损害及违法责任人时起算。特殊情况如有特别法规定,依其执行。超过二十年的,除非申请,法院通常不保护。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时效为三年,特殊情况下遵循特殊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计算。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应法规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