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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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众所周知,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签署的保密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缔结的关于确立雇佣关系、明确各自权益和责任的契约性文件。而保密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基于互信原则,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书面或口头资讯所达成的不得向任意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保密协议并非必须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存在,其可独立发挥作用。

首先,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情况,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密协议不依赖于保密费用的支付而有效。 然而,竞业限制协议在未支付补偿金时,员工有权解除。商业机密是指未公开、有经济价值、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机密是企业的法定权利,与员工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或支付保密费用无关。员工应尽职保密,违规泄露需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在企业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品企业或相关领域工作,并需支付违约金。但竞业限制对象限于高管、技术骨干等关键人员,且内容需合法、合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员工在离职后需遵守这些规定,以免违反法律。

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会受到协议的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