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院在送达
传票时,有多种途径。
其一,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报纸等各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被告传达相关
诉讼事宜,此
公告期通常为60日。
若被告在这60日内未现身,法院依然可以照常进行审理。
其二,法院能够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单位,像
居委会、村委会等,帮助查找被告的下落。
其三,倘若被告有确切的联系方式或地址,只是无法直接送达,那么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并妥善保存好送达凭证。
若被告故意躲避送达,从法律层面来看,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相应的
诉讼权利,但这一切都需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
总之,法院会运用多种方式,确保被告能够收到传票并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以此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法院需送达传票给小李,但小李故意躲避。法院先尝试邮寄送达,因小李拒收未能成功,后又委托其所在居委会查找下落无果,最终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届满,小李未现身,法院照常审理,引发关于送达程序及小李诉讼权利问题争议。
案情分析:1、法院采用多种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先尝试邮寄送达,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程序合法,保存送达凭证也保障了程序的规范性。
2、委托居委会查找下落,这是合法的送达辅助途径,在被告躲避时有助于尽力通知被告。
3、公告送达60日后小李未现身,法院照常审理合法,小李躲避送达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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