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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房产局认可吗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在房产相关事务中,通常是会得到房产局认可的,不过这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形式要件方面
1.遗嘱内容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这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操笔,将自己对于房产等财产的分配意愿完整、清晰地记录下来,不能由他人代笔。
比如,遗嘱人要明确写出房产具体的坐落位置、分配给哪个继承人等关键信息。
2.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
签名是确认遗嘱真实性和遗嘱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印章代替。
3.注明书写遗嘱的年、月、日。
准确的日期有助于确定遗嘱的时间顺序,判断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最后真实的意愿表达。
二、实质要件方面
1.立遗嘱时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逼迫或者欺骗下订立的遗嘱。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自书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房产局在办理房产过户等事宜时,一般会认可其效力。
但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辅助材料,以保障遗嘱真实合法。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李,但遗嘱未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小李持遗嘱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房产局以遗嘱缺少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暂不认可。小胡作为小朱另一亲属,主张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要求注明年、月、日,小朱的遗嘱缺少日期,无法准确确定遗嘱时间顺序,难以判断是否为其最后真实意愿表达,房产局暂不认可有合理依据。
2、从实质要件看,虽无证据表明小朱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但因形式要件欠缺,该遗嘱效力存疑,小胡主张遗嘱无效在形式要件层面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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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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