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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被抚养人包括配偶吗

时间:2025.01.1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被抚养人是否包括配偶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是包括配偶的,但要满足特定条件。
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层面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抚养人有着明确的界定。
被抚养人具体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群,其中包含未成年人,他们由于尚未成年,缺乏独立生活和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需要他人抚养;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那些因受害人受到损害而可能面临生活困境的特定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配偶情况的具体判断
对于配偶能否作为被抚养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如果配偶因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维持生活,并且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比如没有养老金、固定的财产收益等。
同时,在损害发生之前,受害人对配偶确实负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产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配偶就可以作为被抚养人,向侵权人要求支付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证据要求方面
当主张配偶作为被抚养人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
例如,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该证明应包含对配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具体内容的说明;还需要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以清晰表明配偶确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只有提供了这些有力证据,才能证明配偶符合被抚养人的条件,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小丽主张自己作为被抚养人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争议点在于小丽是否符合被抚养人条件,她虽身体欠佳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少量财产收益。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被抚养人包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小丽虽身体欠佳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少量财产收益,不完全符合条件
2、从配偶情况具体判断看,小丽有一定财产收益,并非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难以认定为符合被抚养人条件。
3、从证据要求方面看,小丽难以提供充分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故主张作为被抚养人较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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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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