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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谁先保全的钱先给谁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债务纠纷的实际情况中,并不是谁先对财产进行保全,谁就能够优先获得清偿。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1.保全目的: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自身的财产。
因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便将来法院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也可能因为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使得判决难以真正落实。
所以,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地得以执行,而并非是用来确定各个债权人债权的受偿先后顺序。
2.执行分配原则:
-当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个债权人可以按照各自债权所占的比例来获得相应的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顺序问题。
-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对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旨在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
-而当所有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时,就需要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来进行清偿;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那么则按照各债权的比例来进行受偿。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认定谁先保全财产就先获得清偿,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受偿的顺序。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均为债务人小静的债权人。小朱最先对小静财产进行保全,后法院判决生效。但小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小李债权有担保物权,小朱、小胡为普通债权。争议点在于小朱因先保全是否能优先获偿。

案情分析:

1、财产保全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保障判决顺利执行,并非确定受偿先后顺序,所以小朱虽先保全,不必然优先获偿。
2、因小静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李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小朱、小胡为普通债权,若对执行标的物都无担保物权,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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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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