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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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补充责任,乃指两位或者两位以上的负债人需共负同一笔债务的清偿义务,然而,从对外关系即债权人角度来看,首先应当由首位债务责任人承担其应尽之责,仅在首位责任人因财力不支而无法对债权人进行全额赔偿之时,方才轮到次位责任人补充承担其责任。此种责任形式依据的是债务责任人履行义务的顺序差异,因此可将其划分为连带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两大类别。

连带责任是两人以上因共同债务而负担的责任,无论原因是否相同,只要债务未清偿,责任就存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指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相同给付的债务,其中一人履行后,债务全部消灭,责任人内部再求偿的责任形式。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否相同。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存在关联。补充责任涉及多位债务人对同一债务的共同负责,债权人先向第一顺位责任人追责,不足部分由第二顺位责任人补足。而连带责任则指责任人之间无主次之分,均需为债务负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体现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即在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或完全承担时,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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