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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联系人有连带责任么

时间:2025.01.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1人
律师解析:
在欠款的这种关系里,联系人一般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通常只有那些充当债务担保人,或者是一起借款的人之类的,才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就好比说,要是联系人仅仅只是知道有欠款这回事儿,然后被当作联系方式提供出来了,可他自己本身压根就没对欠款这事儿作出任何的承诺或者担保,那他肯定是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然而,如果联系人在知道了欠款的情况之后,明确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就像表示自己愿意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的责任之类的,这种情况下,联系人就很可能需要去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要想确定欠款联系人到底有没有连带责任,就得看他在欠款这件事情当中,有没有做出明确的担保或者是共同承担责任的表示。
要是仅仅只有联系的行为,那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联系人提供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拒绝,争议点在于小胡作为联系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仅作为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本身未对欠款作出承诺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小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李要求其还款缺乏法律依据。
2、若小胡在知晓欠款情况后,明确作出担保承诺,表示愿意与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小胡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需根据其承诺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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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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