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分情况认定。第一种情况,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第二种情况,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适用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债务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适用连带责任,需根据债务的形成原因与实际用途具体分析,并非所有债务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任意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依据夫妻内部的约定或实际承担情况向另一方追偿。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适用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适用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需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保留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时需明确债务用途,避免因债务性质认定问题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适用连带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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