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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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时,通常不能直接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告上法庭。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然而,如果公司被强制执行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或者董事会试图延长出资期限,那么股东的出资责任可以被视为加速到期,此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列入诉讼名单。

有权选择先行离开自己的投资组合,即执行“股东退股”这一权利。关于如何实现此操作,可以与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进行磋商,协商后将持有的所有股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给他们;其次,如果是在股东之间进行买卖交易,则无需其他条件限制,可自由安排。

原股东退出后,仍需承担以往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责任,除非在退股前与公司达成明确的退股协议。若无此协议,退股人可能需继续承担公司新债务及股权转让前的债务。退股协议是退股者与公司之间的书面约定,也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重要依据。因此,为确保顺利退出并避免后续债务纠纷,原股东应与公司签署退股协议。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时,需妥善处理公司债务。撤资前产生的债务,股东仍需承担。未签署撤资协议,股东可能面临债务风险;签署后,则无需再担责。撤资协议是股东因特殊原因退出公司、与公司达成的协议,也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

原股东退出后,仍需承担以往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责任,除非在退股前与公司达成明确的退股协议。若无此协议,退股人可能需继续承担公司新债务及股权转让前的债务。退股协议是退股者与公司之间的书面约定,也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重要依据。因此,为确保顺利退出并避免后续债务纠纷,原股东应与公司签署退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