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乃是一项重要的
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此等措施的
适用范围一般仅仅限于对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住宿地点,倘若相关人员并无固定住所,则可能需在警方指定的特定居住点施行相应的监禁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禁止在
拘留中心以及专用的侦查办公室或
犯罪调查办事处实施。
对于已经被判定进行监视居住之人,除非得到执法机构的明确批准,否则他们不得擅
自离开被监禁的驻地;
同样未经授权也不能私自与他人或其他通讯设备进行交流互访;
在接受询问取证时必须立即出面回答问题;
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和破坏目击
证人的作证权利;
也不得刻意篡改,
伪造或是编造
证据材料;
至于销毁,更是绝不容许。
监视居住的期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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