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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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适用除斥期间。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1、最长除斥期间: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是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情况而异。对于法定撤销权,通常有一年的限制。但在合同领域,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则定为五年。一旦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将失效。我们应遵守这些规则,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有效期为五年。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九十日内未行使、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均失效。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自动丧失。

可撤销合同的双重时效区间规定如下:从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至满一年为止;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请求,从得知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满90天为止;受胁迫的当事人有权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其他特殊情况也有相应规定。

合同撤销权期限处理有明确规定:法定期间为1年,除斥期间为5年。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可撤销事项后1年内行使,否则失效。自法律行为产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