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实际施工人在行使
代位权时,其范围是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界限的。
这其中涵盖了主债权以及伴随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呀,还有
违约金呢,以及因为债权未实现而产生的
损害赔偿金,同时也包括实现债权所耗费的各种费用呢。
一般来讲呀,实际施工人能够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呢,就是他们对转包人或者
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得是合法的呀。
并且呀,要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去行使他们到期的债权,这就会影响到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实现啦。
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呢,通常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
债务人。
不过这里得注意啦,这个
债务必须得不是专属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自身的债权呢。
像那些基于
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像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实际施工人是不能代位行使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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