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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4.12.05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界限的。
这其中涵盖了主债权以及伴随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呀,还有违约金呢,以及因为债权未实现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同时也包括实现债权所耗费的各种费用呢。
一般来讲呀,实际施工人能够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呢,就是他们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得是合法的呀。
并且呀,要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去行使他们到期的债权,这就会影响到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实现啦。
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呢,通常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务人
不过这里得注意啦,这个债务必须得不是专属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自身的债权呢。
像那些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像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实际施工人是不能代位行使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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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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