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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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罪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组织者招揽三人以上参赌并从中抽取五千元以上费用;二是组织者召集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这两种情况均构成情节恶劣的聚众赌博罪,应依法严惩。

在法律上,“赌博罪”指以获利为主要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或以此为业的犯罪。根据法律,赌博罪的判罚标准和立案金额如下:若组织者召集三人赌博,且抽头渔利达五千元,或赌资累计达五万元,均可构成赌博罪。

聚众赌博金额的界定: 组织至少3人赌博,累计金额5千元以上;提供场地设施组织赌博,累计赌资金额5万元以上;召集并劝说至少3人参与,累计参与人数20人以上;安排至少10名中国人到国外赌博并谋取利益。 还需考虑赌资数量、参与次数、行为人在赌博中的角色、赌博动机与目的以及参与人员身份等因素。

聚众赌博是达到了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具体点来说,如果组织人员赌博达到三人以上,并且从中抽取利益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是需要对此立案,当然了存在上述情况,赌资累计达到50000元的也是可以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