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下,
违约责任与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情况下并不共存。
前者源于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即当合同各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自身应尽义务或者其履行结果无法达到原有的定立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而后者则主要出现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即由于其中某一方
当事人未能遵守诚信,造成了合同最终不能得以成立、宣布失效或者被依法撤销,进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法律责任所适用的阶段性特征及其触发条件是截然不同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同一个行为既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责任,也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那么根据法律逻辑以及实践经验,我们通常会选择其中更为适合的一项来承担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合同已经正式生效,那么我们应该优先考虑适用
违约责任条款;
反之,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才需要进一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
然而,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能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将这两种责任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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