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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并存吗

时间:2024.11.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74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下,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情况下并不共存。
前者源于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即当合同各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自身应尽义务或者其履行结果无法达到原有的定立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而后者则主要出现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即由于其中某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诚信,造成了合同最终不能得以成立、宣布失效或者被依法撤销,进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法律责任所适用的阶段性特征及其触发条件是截然不同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同一个行为既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责任,也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那么根据法律逻辑以及实践经验,我们通常会选择其中更为适合的一项来承担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合同已经正式生效,那么我们应该优先考虑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反之,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才需要进一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
然而,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能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将这两种责任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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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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