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强制执行的启动日期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以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起点进行计算。
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分期履行义务,那么便应当按照每次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法律文书并未对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那便需要自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算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强制执行是存在
有效期限限制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申请执行的
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在此期间内,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将适用与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相同的法律规定。
如果您未能在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这可能会导致您失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护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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