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案件中涉及的投资金额系指实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涉及的所有资金数量,其中既包含已被成功募集的资金,亦涵盖尚未正式筹集,仅存在潜在可能性的金额。
损失金额,则是指投资者由于投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而实实在在承受的
经济损失,此类损失一般情况下会在扣除掉已获得的投资收益或部分
退款之后,得出的净损失额。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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