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
罗慧佳律师,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任保定学院经管学院相关课程外聘教师。 本人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非诉及诉讼相关服务,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知识产权维权:担任知识产权律师,专攻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及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帮助当事人提供维权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非诉及诉讼经验。 2、知识产权规划: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及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建议,为河北省乃至全国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规划、管理建议,得到广泛认可。 3、知识产权宣讲培训:以知识产权工作者身份参与省级知识产权法学会、保定市莲池区知识产权协会会议并发言;参加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宣讲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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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否包含商标权人主观上的过失这一问题,在裁定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不需要探究侵权方的主观心态,只需确认其在客观事实上确实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四个:一是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二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公众混淆;三是买卖侵权商品;四是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

通常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没有经过授权,却在同类型的商品上使用和别人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制造及销售假冒商标标识;4.擅自替换商标后重新销售。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会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追责标准主要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金额较大;-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