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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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截止日期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追讨欠款,但也要给债务人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偿还欠款,那么担保责任就应该开始计算了。

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贷款方有权随时向借款方追索欠款;同时,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此,若无确定的还款期限规定,那么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从此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同时,在此特别提醒,即便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主债合同的履行期限有所变更,只要未经保证人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其保障责任的有效期仍将保持不变。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责任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写入合同。约定时间不得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步结束,否则视为无效。若约定不清,保证期间自主债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算起。债权人需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保证期间从提出履约要求宽限期满日开始。债权人与保证人可有效约定保证责任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