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行政机构将预先以
书面形式向
被强制执行对象发出履行义务的提示,同时须在提示中明确说明其需要履行的义务的时限、方式以及他们的法定所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等相关信息。
在该义务履行期限内,被强制执行对象有权利对催告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步,若经过催告后,被强制执行对象仍然未能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义务,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行政机构将会依法作出
强制执行的决定。
最后一步,便是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对于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构进行最终裁决的特定
行政行为,行政机构则拥有直接的强制执
行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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