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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如何认定入室行为

时间:2024.10.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刑法意义上,所谓“入室盗窃”,通常特指未经授权擅自侵入他人空间范围较窄且与外部社会存在明确边界的住宅类别,比如大型封闭式庭院、牧区居民的帐篷搭建地、沿海渔民将渔船用于日常居住的场所以及租借来作为居所使用的房屋等等。
在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主要考察点在于这类非法入室行径是否违反了屋主的意志意愿,即该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质。
当我们对判断过程进行详细分析时,可以发现,除了要考量窃贼进入房间的途径(如采用暴力敲开门锁或砸碎窗户等手段)、实施侵入的具体时间和动机之外,还需要将上述各类情形纳入综合评估体系之内。
例如,如果某人为实施盗窃,强行突破大门擅自闯入他人家中,或者在房主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进入,那么这些行为均可被视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入室盗窃”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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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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