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某些特定人群实施
监外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
刑罚有效性的最大化与特殊情境中人道主义的最大化。
此类不同类型的监外执行包含以下几种重要情况:
对于身患重病需要进行特殊医疗救治的罪犯实行
保外就医措施;
对于正值孕期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赋予其与胎儿或婴儿相处的权利;
以及对于生活无法自理且采用监外执行手段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罪犯施行相应行动。
上述各类监外执行类型的设置,正是基于此种政策考量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