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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权由总公司行使吗

时间:2024.10.1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商业环境中,从法律层面来说,分公司的部分债权确实可以交付给总公司来行使。
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当出现任何民事纠纷时,必须由总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有关债权的问题上,总公司在法律框架内有权对分公司的这些债权实施较为完整的管理和实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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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 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因此也就不能独立承担...... 更多>>
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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