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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的费用由谁承担

徐** 上海-长宁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9.27 10:16:02 312人阅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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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撤销权是保障债权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行使该权利。这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自身财产,使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2)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合理的,因为是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了债权人维权。比如债权人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财产转让情况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
(3)若第三人在交易中有过错,如明知转让价格不合理仍参与,适当分担费用是公平的。这可约束第三人的行为,避免其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人行为及第三人过错。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9-27 14: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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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自身利益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交易合同、财产转移记录等。
(二)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若第三人在交易中有过错,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晓转让不合理等情况,要求第三人适当分担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5-09-27 14: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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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损害自身债权时,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保护自身债权,避免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

3.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像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这是对其不当行为的规制。

4.若第三人在交易中有过错,如明知低价不合理仍参与,需适当分担费用。

2025-09-27 12:3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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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保护自身合法债权,避免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像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这是对债务人不当行为的规制。若第三人在交易中有过错,例如明知转让低价不合理仍参与,就应当适当分担费用。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债权人撤销权相关的费用承担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7 11:1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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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时适当分担,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该规定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防止债务人恶意减损财产,同时对债务人不当行为进行规制。若第三人存在过错,适当分担费用能体现公平原则。
1.债务人应承担费用。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以惩戒其不当行为。
2.第三人适当分担。若第三人在交易中有过错,如明知转让低价不合理仍参与,应适当分担费用,避免其因过错行为获利。
建议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以便后续主张权利。同时,在交易中要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察觉债务人不当行为并采取措施。

2025-09-27 11:02:29 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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