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关于
债务分配与
清算问题的裁决往往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若某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责任之债项,则配偶双方均需承担连带偿付义务;
反之若被确认为单方面之负债,那么将由对应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体上可涵盖用于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所背负的债务款项,同时也包括基于夫妻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共识负责的欠款等。
例如,当夫妻二人共同签署
借款协议,或者其中一方为了满足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开销而向他人举债时,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此类
共同债务,双方有责任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充分沟通并商定,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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