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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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涵盖范围不当竞争行为主要包含了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侵权、倾销、不适当的有奖销售以及诽谤毁损商业声誉等现象。所谓“不当竞争行为”,乃是指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经营者采取违反法律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手段及方式,与其他竞争者进行激烈角逐的排他性活动。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些市场运营者,他们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他合法商业利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这些行为者可能是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参与者,不限于具备法律资质或能力的个体。他们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需要承担主观责任和判断失误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该予以制裁,保护合法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