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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4.10.0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不当的竞争行为,其内容不仅包含以下所列举的几项,且有很多是未被提及的:
首先,商业贿赂,这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或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而采取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财务利益或其他形式的好处的行为;
其次,虚假宣传,例如,对产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
再者,侵犯商业机密,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
最后,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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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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