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定金协议领域,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其效力失效:
首先是由于主合同本身的
违法性而导致定金协定整体失效;
其次是因为定金条款的具体内容触犯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再者,如果定金金额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一方
当事人通过欺骗或威胁的方式
签订合同,从而损害到国家的利益,那么该合同及其附属的定金协议都将失去效力;
同样地,如果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到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这些合同和定金协议也将无法生效;
最后,如果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隐藏着非法的目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及其附属的定金协议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合同的履行有损于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合同及其附属的定金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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