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损失如何计算
时间:2025.01.07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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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测算侵害
商标权所衍生的
经济损失方面,我们通常会参考
侵权方通过
侵权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受害者因遭受侵害所实际导致的
财产损失,或者合法拥有
商标使用权的第三方因为侵权行为而丧失可获得的合法授权费用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
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准确地确定上述各项数值,那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裁定给予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
赔偿金。
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我们会全面考虑到诸多因素,如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量、销售单价、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恶劣性质以及其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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