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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算恶意透支行为罪

时间:2024.10.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行为罪”是根据信用卡用户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规使用信用卡,在超出所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交易,而在连续受到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所定义的犯罪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罪”的范畴:
1.在透支之后能够按照约定及时全额地履行还款义务;
2.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按期还款,但是在合理的期限之内积极主动地与发卡银行进行沟通,并尽全力去偿还欠款;
3.透支的资金被用于合法且必要的消费领域,且在此过程中并无逃避还款责任的主观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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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 更多>>
  • 只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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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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