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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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其犯罪构成要素尤为关键地涉及到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其次,该行为还需具备欺骗性质且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害。具体数额区间尚未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文体现,往往需要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以当前的普遍观点来看,当个人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时,便可被视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违法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3.**公众对象**: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金额规模**: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上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特征体现在四个组成部分:一是侵害对象广,不仅危害公私财产权益,还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二是客观行为上,犯罪者多采用欺诈手段进行大规模非法集资;三是犯罪主体不特定,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是主观方面,行为必须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可归纳如下:首先是客体性质与特征。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谋客体并非单一,它既侵害了社会公众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秩序产生威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制机制。其次,就客观方面的构成来说,此种犯罪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先用诈骗手段非法获取大额金钱资产,再是实施这一违法行为。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诠释及构成要件在构建集资诈骗罪时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要的条件:首先,其犯罪客体为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与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有序管理秩序;其次,从犯罪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需实施以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动;此外,犯罪主体可以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同时也包括了能够成为此罪主体的单位;最后,从犯罪主观层面看,集资诈骗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要有非法侵占出资人财产的明确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