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施政 律师 | 以专业铸就信任,以实力守护权益 专业背景与资质 施政律师是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资深执业律师,毕业于著名的华东政法大学,获中国执业律师资格,拥有超过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湛的业务能力,已成为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 执业经验与专长 施政律师的执业生涯以处理各类复杂、高标的额案件而著称,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为每一位委托人量身定制最优解决方案。 · 在刑事辩护领域,施律师精于办理涉及跨国因素的复杂案件。在一起跨国侵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他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说服法院,最终为被指控的委托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牢狱之灾,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个人及企业的影响。 · 在婚姻家事领域,施律师善于处理高净值人士的离婚财产纠纷。他曾代理一起争议夫妻共同财产高达数千万元的离婚诉讼,面对复杂的财产构成和对方的有力抗辩,他通过周密调查与出色庭审表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过一半的财产份额,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未来生活。 · 在商事合同与劳动争议领域,施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不仅成功代理了劳动者与上海杨浦区某教育部直属985大学的劳动纠纷并胜诉,维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尊严与权益;也曾参与办理双方均为资深大型网络传媒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通过有力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为原告当事人成功追索足额合同款及违约金,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施政律师坚信,卓越的法律服务源于对专业的坚守和对细节的执着。他将继续以严谨的态度、丰富的经验和诚信的品格,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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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监外执行制度一般是为了满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成年人等特定情况而设立的。不过,具体的监外执行期限并没有规定必须超过一年。在实际执行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和安排。

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可以批准监外执行:1.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服刑的;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丧失自理能力且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罪犯。这些罪犯需要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供证明,然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准许。

在我国,监外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另一种是罪犯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还有一种是罪犯因生活无法自理,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监外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严格审查。

保外就医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及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并非是对罪犯的宽容处理,而是考虑到罪犯的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在监狱外执行剩余刑期的一种措施。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身体残疾或年老无法自理的罪犯,确实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此外,无期徒刑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不过,对于那些对社会有威胁或有自伤倾向的罪犯,是不能申请监外执行的。这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