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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关系怎么样

时间:2024.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债权债务关系上,总公司往往需对下属分公司的债务负起全责。
分公司并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其所需负担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代为履行。
然而,若分公司自身拥有资产,尊遵守先支付债务、后使用剩余资产的规则,首先用自身财产偿付债务;
倘若税款仍无法足额偿还,所余部分则将由总公司承担补足之责。
实践之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务分摊方式可能因其详细规范和经营现状的差异而产生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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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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